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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作业审批

发布时间:2015-5-28 1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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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已建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作业审批

办理机构

黑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办理地点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

联系电话

0456-6776025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办理条件

    符合《黑龙江省实施〈人防法〉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应当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等审批手续或方可施工。1、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筑物或者地下构筑物的;2、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及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降低防护能力的作业的;3、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建设地面设施和埋设地下管线的。

所需材料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市人防办提供)

2

距已建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口部附近)施工作业申请表(市人防办提供)

3

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市发改委提供)

4

土地使用证(市国土局提供)

5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提供)

6

工程建设申请表、工程审批平面附图(市规划局提供)

7

工程项目地质报告(申请人提供)

8

建设施工单位施工项目明细表(申请人提供)

9

人防工程附近地理位置平面图(申请人提供)

10

人防工程建筑、结构平、剖面图(申请人提供)

 

11

施工作业影响人防主体(口部)工程安全的资质专家论证报告(申请人提供)

12

维护人防主体(口部)工程安全的保护措施方案(申请人提供)

13

建设单位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申请人提供)

14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申请人提供)

附件下载 附件1   附件2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人防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由窗口人员报市人防办主要科室审核;2市人防办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3、市人防办按照审批权限形成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4、人防窗口发放是否批准的文件。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第二十七条。
  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1997年9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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