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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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作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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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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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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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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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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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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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6-677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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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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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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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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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黑龙江省实施〈人防法〉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应当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等审批手续或方可施工。1、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筑物或者地下构筑物的;2、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及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降低防护能力的作业的;3、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建设地面设施和埋设地下管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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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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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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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书 (市人防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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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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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已建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口部附近)施工作业申请表(市人防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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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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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市发改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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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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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市国土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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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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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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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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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申请表、工程审批平面附图(市规划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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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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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地质报告(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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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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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单位施工项目明细表(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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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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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附近地理位置平面图(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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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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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筑、结构平、剖面图(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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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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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影响人防主体(口部)工程安全的资质专家论证报告(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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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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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人防主体(口部)工程安全的保护措施方案(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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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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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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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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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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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附件1 附件2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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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向人防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由窗口人员报市人防办主要科室审核;2、市人防办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3、市人防办按照审批权限形成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4、人防窗口发放是否批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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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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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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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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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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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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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第二十七条。
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1997年9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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