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需出具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2.投资主管部门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需出具项目投资方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三)依法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用地证明文件或者用地说明;
(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地位置以及周围相互关系的城市现状地形图;
(五)其他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军队用地转为民用或者开发用地的,还应当有法定的军用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2.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拟建工程示意图。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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