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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审核、审批制度

发布时间:2016-11-14 17: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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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审核、审批制度

办理机构

黑河市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公室

办理地点

黑河市房产管理局(黑河市兴华街127号)

联系电话

6101087

办理时间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房分配入住自每年5月1日申请受理开始至当年12月31日止。

办理条件

黑河市城区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非农业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低保家庭)

所需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2、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低收入标准的证明材料;
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
5、家庭人口取得黑河市非农业户口1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受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同一户籍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其他成员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二)廉租住房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5—6月份,其余时间在社区备案。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社区居委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登记备案工作并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7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三)根据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由市住房保障办会同民政、纪检监察、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利用60天时间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并确定符合条件家庭名单。
(四)市房产局住房保障办在10日内对初审名单上的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微机查档。
(五)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在申请人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经公示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办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以登记。对准予登记的保障对象名单在黑河日报上予以公布。公布后予以发放。

办结时限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房分配入住自每年5月1日申请受理开始至当年12月31日止。

收费标准

无收费项目

设定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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