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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时间: 2008-12-25 12:12:25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纳入市直单位行政责任制工作效果评估体系。由纪检监察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议对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评议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积极主动、全面真实、及时准确和当事人是否满意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在行政责任制工作绩效评估体系中的情况。主要看办事人员、工作职责以及办事时限、依据、程序、内容、结果是否公开,办事是否透明,承诺事项是否落实等。
    第五条 评议方式:
    (一)监督员评议。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定期有针对性地对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二)市长热线。群众通过市长热线反映的有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网上调查。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有关栏目,定期有针对性地在网上调查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四)市民留言。群众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的“市民留言”栏目反映有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五)平时检查。市政务公开办组织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结果作为目标管理考核和年度评先依据。
    第七条 本制度由黑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黑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黑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 备案序号:黑ICP备05000592号